存货

概述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核算范围

存货的分类: ⒈按其经济内容分类

  1. 原材料。它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料、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2. 在产品。它是指在企业尚未加工完成,需要进一步加工且正在加工的在制品。
  3. 半成品。它是指企业已完成一定生产过程的加工任务,已验收合格入库,但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 产成品。它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合格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5. 商品。它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 周转材料。它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特点

存货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存货是有形资产,这一点有别于无形资产。
  2. 存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企业中,存货经常处于不断销售、耗用、购买、或重置中,具有较快的变现能力和明显的流动性。
  3. 存货具有时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存货能够规律地转换为货币资产或其他资产,但长期不能耗用的存货就有可能变为积压物资或降价销售,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

计量方法

(一)存货的确认 确认一项存货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其标准是看企业对该存货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产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2] 。 下列各项存货属于企业的存货:

  1. 已确认为购进但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存货。
  2. 已入库但未收到有关结算单据的存货。
  3. 已发出但所有权尚未转移的存货。
  4.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代加工的存货。

确认存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与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与该存货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1. 购入的存货。它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2. 自制的存货。它的成本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各项实际支出。
  3.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的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 ⒈先进先出法
  • ⒉加权平均法
  • ⒊移动平均法
  • ⒋个别计价法

综合评价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 1.先进先出法

优点:整体来说,能随时计算发出存货及结存存货的成本,便于存货的日常管理。 缺点:在存货收发业务频繁、单价经常变动的情况下,企业计算的工作量很大。另外,当物价持续上涨时,用早期较低的成本与现行收入相匹配,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同时高估存货价值。

  • 2.加权平均法

优点:采用加权平均法时,存货明细账上平时只登记每批收入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及发出、结存存货的数量;月末时,一次性计算出发出及结存存货的金额,简化了日常核算的工作量。同时,该方法考虑了不同批次入库存货的数量及其单价,计算结果较为均衡,不论物价是上涨还是下降,都不会出现发出及结存存货成本明显偏高或偏低、当期利润明显偏低或偏高的现象。 缺点:这种方法全部计算工作集中在月末进行,平时不能从账上反映发出及结存存货的单价与金额,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

  • 3.移动平均法

优点: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及结存存货的成本比较客观,也符合永续盘存制的要求,便于存货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缺点:整体来说,每次入库后都要重新计算加权平均单价,在存货收发次数较多时,计算工作量大,不适合手工操作。

  • 4.个别计价法

优点:个别计价法要求对收入的存货按品种、批次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在各批存货上作出标记,以备正确辨认和确定价值。该方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主要适用于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计价。 缺点:整体来说,在实务操作中工作量繁重,困难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