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16年版)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税 目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6%+0.003元/支
(3) 商业批发 11%+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250元/吨
(2)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52元/升
(2)无铅汽油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7.燃料油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零售环节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铅蓄电池 4%
十五、涂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