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什么是关税

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的类别

按商品流向分类

  1.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关境时,根据海关税则向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2. 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收,由出口商交纳。
  3. 过境关税
    过境关税又称通过关税。它是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政策,因此出口关税减少,进口关税占据主要地位,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按征税目的分类

  1. 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应考虑三个条件:
    • 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替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
    • 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的消费;
    • ③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税源的增加,财政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相对降低,关税收入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普遍呈下降的趋势。
  2. 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和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比财政关税高,且随着产品的加工程度而递增,通常是以进口商品纳税后的价格高出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为保护关税的底线。但如果保护关税超过此限过多,反而会影响被保护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3. 惩罚关税或报复关税
    一国对别国因对其进行贸易歧视,违背协议,而对从其进口的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按关税待遇分类

  1. 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这种关税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只要国内外的条件不发生变化,则长期使用,税率较高。
  2. 优惠关税
    • (1).含义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 (2).目的
      它一般是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的国家之间实施的,目的是增加签约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加强经济合作。
    • (3).优惠程度
      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即签订优惠协定的双方互相给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只对受惠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而受惠国对给惠国不提供反向优惠关税待遇。
    • (4).类别
      1. 最惠国待遇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签有最惠国待遇的缔约国之间给予的关税待遇。WTO成员之间实施的关税是最惠国待遇关税。其关税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但高于特惠关税税率。
      2. 特定优惠关税。
        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它是1975年2月28日欧洲共同体(现为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1999年增至71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根据《洛美协定》,欧盟对来自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一切工业品和94%的农产品进口免征关税,而欧盟向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不享受反向的关税优惠待遇。
      3. 普惠制关税。1964年,在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上普惠制方案。
        普惠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 ①普遍性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尽可能给予关税优惠;
        • ②非歧视原则,指应当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统一实施普惠制,不应区别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方案;
        • ③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待遇,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对等优惠。自1971年起,普惠制以每十年为一个实施阶段。
          至1999年年底为止,总共有190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为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受惠国。其关税税率低于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在WTO中,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发展,普惠制作为例外被保留下来。

按常规与临时划分

  1. 法定关税
    法定关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上列出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的税率。
  2. 附加关税
    • (1).含义
      附加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在征收表列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这种税多发生在进口方面。
    • (2).目的
      维护国内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资源性产品短缺,有时加征出口附加关税。为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和非法补贴,保持公平竞争,对歧视和违规进行惩罚和应对国际收支危机等,就加征进口附加关税。附加关税通常是临时性的,在实施目的达到以后就撤销。
    • (3).进口附加税类别
      1.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企业对出口商品采取低于国内正常价格出口,对进口国家相关企业构成伤害和威胁,进口国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2. 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指出口国家政府对出口产品进行禁止性补贴,对进口国家相关产业构成伤害和威胁,进口国家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3. 报复关税。
        报复关税是指对有歧视性待遇、违背贸易法规的国家征收的附加关税,以对该国进行报复。
        为了保持公平竞争,WTO允许进口成员根据《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WTO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后,如败诉成员拒绝接受裁决,则WTO可授权胜诉成员对败诉成员进行征收报复关税等措施的报复。

关税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收货人;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纳税人是其所有人、收件人或持有人。

征税范围

凡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税的,均属于关税的征税范围,即对进口货物大部分都征税;出口货物中仅对生丝、鳗鱼苗等少部分货物征税;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只对入境的应税部分征税。

税率

关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可分为进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税率及入境物品税率三个部分。

进口货物税率:进口货物税率分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对原产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同时,按照我国对进口货物的需求程度,将进口税则中包括的全部商品归纳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四大类,税率依次提高。

完税价格

  1.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3.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个人邮递物品的完税价格该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如果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应由海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审定。

税收优惠

  1. 法定减免
    凡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统一规定的减税免税,称为法定减免。包括对小额商品的减免、对非贸易商品的减免、对实际没有进出境商品的减免、因受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限制对有关商品的减免等几大类。
  2. 临时减免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有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为临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