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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权投资

概述

长期债权投资,是指对在1年内(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长期债权的投资。

简介

长期债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各种一年期以上的债券,包括其他企业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债等。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债权投资只能获取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分类

特点

  1. 投资只能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2. 债权投资可以转让,但在债权债务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能要求债务单位提前偿还本金。
  3. 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一样,存在一定的债权风险。

成本

利率

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

  1. 票面利率,是指所投资债权票面上所载明的利率。
  2. 市场利率,是指根据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放贷风险及有关政策客观上形成的一种利率。

溢价折价

溢价和折价 (下述以长期债券为例)

1、投资时: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

3、资产负债表日,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的:

4、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明其发生减值,提取减值准备:

借方贷方
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类别和品种)

5、转让或兑现长期债权投资: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其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

(一)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其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将在后面部分进行介绍。

(二)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的确认 1.长期债券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 长期债券溢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其中,“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相关费用”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费用;“应收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即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

2.长期债权投资利息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应当按期计提,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及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折价摊销)。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应同时结转已计提后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长期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