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债权投资,是指对在1年内(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长期债权的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各种一年期以上的债券,包括其他企业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债等。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债权投资只能获取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
溢价和折价 (下述以长期债券为例)
1、投资时: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
3、资产负债表日,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的:
4、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明其发生减值,提取减值准备:
借方 | 贷方 |
---|---|
资产减值损失 |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类别和品种) |
5、转让或兑现长期债权投资: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其减值准备。
(一)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其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将在后面部分进行介绍。
(二)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的确认 1.长期债券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 长期债券溢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其中,“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相关费用”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费用;“应收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即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
2.长期债权投资利息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应当按期计提,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及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折价摊销)。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应同时结转已计提后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长期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